群立法律事務所 -- 【催眠證據?】-丁玉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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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證據?】-丁玉雯律師    首頁 > 群立新知 | JOURNALS > 109年11月刊

【催眠證據?】

作者:丁玉雯律師   109/10/22發表於#群立專欄

 

*探討案例:

1.某甲因車禍後失憶,肇事兩造因為燈號問題,車禍初步研析任肇責不明。

2.目擊兇案現場唯一證人某乙因為重度驚嚇失憶,無法指認被告。

  甲乙二人,經催眠回溯後,回復記憶,此時證據之價值為何?白話說,法院審理案件時,該不該採用?

*個人意見:

   催眠證據,顧名思義就是催眠後所獲得的資訊,倘若是想起物品在哪,有客觀事證可佐還好,若僅只是資訊的描述,例如:記憶的拾得,這樣的證據,是否可信?

在我催眠的個案中,確實有車禍失憶而經過催眠拾回記憶的個案,例如上開案例某甲,而且我在催眠中為了解決個案所產生的創傷壓力症候群問題,讓個案試著去改變避免車禍的發生,且個案並未因此而記憶混亂,反而是清楚記得每一個經過,包含事件的發生以及如何避免事故發生的方法。事後,這個車禍個案到法庭上變更了他之前的陳述,清楚描繪車禍現場,然而,在法庭上,針對被告的陳述也不是必要的要件,被告還可以行緘默權呢,而被害方(告訴人)的指述,只不過是待證事實,還需調查其他事證,所以,法院不見得採用。同理在性侵害案件以催眠方式得出之被害人陳述內容,也應屬於被害方單方陳述的待證事實,不宜冒然採為判決基礎!

而在某乙的案例中,某以催眠後可以指認犯罪人,而且又是唯一證人,倘無其他證據之情況,是否應該肯認並採用某乙的證詞作為對犯罪人入罪的唯一證據?國外對催眠證據的討論是有的,國內則鮮少討論,整個問題在於某乙的催眠證據是否與事實相符?而得作為證據,在我實際受催眠及催眠個案的經驗,催眠所看到的事件,會反應個案當下的心境與困境,只是潛意識表現對話的一種工具,潛意識毫無邏輯,則在此情形下,要說某乙證詞完全可信,也是有疑慮的。除非尚有其他客觀作證證據,否則催眠證據的使用,仍應持否定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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