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工作錄取後公司可以片面通知不用報到終止雇傭關係?】 作者:熊尚毅 法務長110/1/13 發表於#群立專欄 小王是一位資深科技業研發人員,A科技公司經由獵人頭公司轉介,邀請小王至A科技公司面試,面試過程雙方一拍即合,A科技公司當場立即提供小王高薪職務,小王也允諾接受,並約定到職期日,A科技公司翌日立即E-mail一份完整的僱傭契約予小王,小王當下回復A科技公司會準時於到職日報到。小王隨即向原公司遞出辭呈,惟時隔數週後,A科技公司告知小王因公司組織有變動,所以小王不用到公司報到了,小王非常生氣,新工作沒了,原來的工作也回不去了,小王就真的只能默默接受A科技公司決定,自認倒楣重新再尋找工作嗎? 本件的爭點在於1.小王與A科技公司間之雇傭關係是否已經成立生效?2.A科技公司單獨片面終止與小王間之雇傭契約是否有效? 小王與A科技公司間之雇傭關係已經成立生效,當A科技公司予小王就雇傭之條件如薪資、職位、報到時間、工作時間、工作內容雙方之意思表示已經達成一致時,雇傭關係即成立生效。本件小王至A科技公司面試,A科技公司當場立即提供小王高薪職務,小王也允諾接受,並約定到職期日,此時之雇傭關係已經成立生效。 A科技公司單獨片面終止與小王間之雇傭契約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欲終止契約須法律有明文規定之法定終止權或雙方當事人有約定之意定終止權,一方當事人終止契約始生效力。本件小王於就職報到前即接獲通知不用報到就任,小王應無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法定終止事由,雙方亦無約定A科技公司有單方片面終止契約之權利,故A科技公司單獨片面終止與小王間之雇傭契約無效。 小王與A科技公司協商未果後提出民事訴訟,確認與A科技公司間之雇傭契約存在及請求A科技公司按月給付小王薪資及約定之分紅,法院一審判決小王勝訴,A科技公司應依小王之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及約定之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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