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立法律事務所 -- 【通姦後損害賠償】-丁玉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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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後損害賠償】-丁玉雯律師    首頁 > 群立新知 | JOURNALS > 110年2月刊

【通姦後損害賠償】

作者:丁玉雯律師 110/1/15 發表於#群立專欄

通姦罪除罪化了!但還有比這更傷心的事!

小美先生外遇,小美訴請離婚,法院先發調解程序,小美與先生先就離婚部分兩方同意,並且給小美30萬元賠償。當時,兩方講好這部分賠償不包含通姦損害100萬元,通姦的賠償由法官判。

後來,官司敗訴定讞了,高等法官認為協議離婚時,賠償就包含全部了,而且雙方協議書上還寫”拋棄一切民事請求權”。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民法第1056條針對離婚有過失之一方,法院”裁判離婚”時可以判賠償他方,所以,若非法院裁判離婚,當然不能用民法1056條判。現在只剩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可以主張,但因為法院認定離婚時,兩人寫了賠償30萬元,而且註記”其餘民事請求權拋棄”,那就不能針對離婚原因的損害再請求賠償。

所以,和解條款跟法律規定都需要詳加掌握,不然真的會遇到比傷心更傷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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