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門風行不行?】 作者:丁玉雯律師 110/1/19發表於#群立專欄 根據維基百科記載,洗門風的習俗根源於中國南部,後來傳到台灣來,目前台灣部分地區仍有「洗門風」的習俗。 洗門風指的是公開到對方家裡清洗門楣象徵還給對方一個清白的意思。後來衍生各種公開賠罪的儀式,例如掛牌下跪、請吃檳榔、請全村吃飯等等,也就是雙方不希望對簿公堂或留下前科,而開出條件,目的就是要讓犯錯的人將犯錯的事公諸於世,並記取教訓永不再犯。 在台灣刑法的概念裡,名譽、自由、財產是自己可以自由處分的標的,而自己身體不見得是可以自由處分的範圍,所以刑罰處罰墮胎(侵害健康)、加工自殺(侵害生命)行為,甚至將這些罪名放在公訴罪的範圍。 洗門風對於執行的當事人來講,是難堪的、害羞的,屬於名譽受損的範疇,如果是當事人自願的,自然不受法律規範。如果是被他人迫的,則該他人會有涉犯妨害自由、強制罪或妨害名譽的犯罪行為。 就民事糾紛解決而言,雙方同意就可以做為糾紛解決機制一種,洗門風如果是雙方同意的糾紛解決方式,那倒是省去了訴訟的勞費,也算是好事一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