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立法律事務所 -- 論比特犬咬死男童之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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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比特犬咬死男童之責任歸屬    首頁 > 好文共享 | ARTICLE > 法律小學堂
撰文🖋 群立法律事務所法務長 熊尚毅   2021/12/21
近日據新聞報導:屏東春日鄉一名3歲男童,2日趁媽媽外出時,跑到鄰居家,意外遭到綁在牆邊的比特犬攻擊,送醫搶救仍傷重不治,除了飼主被移送法辦,比特犬也不排除被人道毀滅。引起社會廣泛的討論,本文試著以上述新聞報導事實自法律角度切入,探討究竟誰應為3歲男童的死負起責任:
📌飼主:
依據刑法第276規定,比特犬攻擊3歲男童致死的結果,飼主若有過失,就必須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但如何判斷飼主是否具有過失?刑法第14條第1規定過失的定義,據新聞報導,比特犬當時有被鍊條拴在自家牆邊,可以知道飼主瞭解比特犬具攻擊性,所以將比特犬用鍊條拴在自家牆邊,應無讓比特犬傷人之故意,按情節飼主應注意且已盡避免比特犬傷人之注意義務,已經盡了刑法上注意之作為義務,應無過失責任。
至於比特犬屬具攻擊性之寵物毫無疑問,然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之前題為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因比特犬當時已被鍊條拴在自家牆邊,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故飼主無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之適用,併予敘明。
📌3歲男童媽媽:
依刑法第276條、第14條第1規定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3歲男童媽媽外出,留3歲男童在家,跑到鄰居家,意外遭到綁在牆邊的比特犬攻擊致死,顯然已經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具有過失。
📌比特犬:
飼主已經將比特犬用鍊條拴在自家牆邊,應可認定飼主已經盡了防止比特犬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義務,並未違反動物保護法第7條及第20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不得依第32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逕行沒入飼主之比特犬。
但新聞報導,飼主已經不想再繼續飼養該比特犬,依據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比特犬將由動物收容處所收容及處理,並得依同條第2項進行其他收容管理之必要措施,併予敘明。
👓依據上開法律適用之結果,飼主並無過失,但被移送實屬無奈;3歲男童媽媽疏於注意有過失,應為3歲男童的死負起責任;比特犬的飼主若不想繼續飼養,將由動物收容處所收容及處理。
🔹本文依據截稿(12/10)前新聞報導之事實探討,若事實有變更,本文不再更新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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