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群立法律事務所法務長 熊尚毅 2021/12/21 事實經過: 小明於民國100年7月駕駛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九如四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與中華一路之交岔路口處時,因超速行駛、未遵守交通號誌闖越紅燈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行為,撞上由小華所騎乘之輕型機車,致小華受有急性呼吸衰竭併呼吸器使用、右側肺部挫傷出血、右肺多處肺疱、右側肋骨骨折、右側創傷性血氣胸、頭部外傷、左足部燒傷、外傷後之肺功能不足等傷害。 請求權基礎 : 小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向小明請求: 機車修繕費用:6900元 目前已支出之醫療費用:4萬746元。 看護費用:20萬2400元 工作損失:12萬5000元 醫療輔助器材、營養品費用:8622元 減少勞動力部分:480萬3128元 精神慰撫金:60萬元 看診交通費用:3690元 小華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579萬0486元,然因小華已因本次車禍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59萬600元,扣除該強制險金額後,小華仍得向小明請求519萬9886元。 辦理結果: 本件經本所所長丁玉雯律師辦理,為避免小華經歷冗長訴訟程序,耗費大量時間精神及費用,丁律師經調解程序與小明達成訴訟上和解,小明同意賠償小華126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險),加上已請領強制險金額59萬600元,小華總計獲得賠償185萬600元。 感想 : 由本案例可以知道,駕駛車輛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但是風險何時發生誰也無法預測,所以務必做好風險管理。本案小明若無投保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最後就必須自己負擔185萬600元的賠償,賠償金額不可謂不大,若有投保就可藉由散風險之方法,由保險公司賠償上開金額,以減輕經濟上之負擔。 而小華因本所丁律師及團隊的協助,獲得賠償185萬600元,可見找到對的人協助處理車禍理賠之重要性,小華得以賠償金額支付醫療等相關費用支出及填補其他損害,避免經濟上出現缺口,能安心療養傷勢,重新再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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