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群立法律事務所法務長 熊尚毅 2022/02/23
因車禍損害要向一個以上的肇事者求償時,可以單獨與其中一位肇事者成立和解嗎?
小明於上班途中遭小花及小王先後違規肇事致車損人傷。小明因此受有全部100萬元損害。肇事鑑定報告小花為肇責次因(30%),小王為肇責主因(70%)。小花因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所以保險公司積極與小明磋商和解條件,最後小明與小花以新台幣(下同)20萬元達成和解,請問小明是否還可以向小王請求賠償其餘未受償之損害80萬元?
按民法274條規定:「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第27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也就是說,小明可以單獨與小花先以20萬元成立和解,但應於和解條件載明和解之範圍,以本件而言,應載明和解條件為小花肇責30%之範圍,也就是不免除小王之肇責。但因小明100萬元損害之30%為30萬,和解金額20萬元低於小花之肇責30萬元,小明對小王請求之金額應扣除小花應分擔之30萬元,最後小明依法只能向小王請求70萬元。
所以,於車禍受有損害得向多位肇事者求償時,若要先與其中一位肇事者成立和解時,和解條件應該要小心謹慎,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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