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立法律事務所 -- 司法新聞簡評-賴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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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聞簡評-賴俊佑    首頁 > 群立新知 | JOURNALS > 第13期 | Article 13

司法新聞簡評

                                    *賴俊佑

 

同床異夢,紅杏出牆!

   有一對夫妻結婚4年,但2人因為工作時間顛倒,妻子竟然趁丈夫在上大夜班時,竟然將小王帶回家中嘿咻。某日半夜公公起床上廁所,赫然聽見媳婦的呻吟聲,連忙打給兒子「恁某咧討客兄,卡緊返來!」丈夫連忙趕回家中,當場抓姦在床,他一氣痛扁妻子,小王則是嚇得在一旁不敢吭聲,事後夫妻倆互相控告妨害家庭和傷害告訴,警方依法函送。警方調查發現,這對夫妻結婚4年,30歲的妻子從事服務業,29歲的丈夫則在電子公司擔任作業員,2人育有一女並和公公同住。只是女方是白天上班、男方則是上大夜班,夫妻倆平日就少見面,感情也不太好;但就在去年底某日深夜,女方趁丈夫上大夜班時,約一名26歲的男網友到pub喝酒,事後將他帶回家中嘿咻。

【轉載自網路10421Yahoo奇摩新聞】

法律小常識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故上開社會事件中有夫之婦與他人性交即構成通姦罪;又該名小王亦構成相姦罪。需特別說明的是,此處性交實務上限縮於男女雙方之性器接合始構成,如以其他方式為性交,例如口交,即不成立通姦罪。另結合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對配偶與妨害家庭之人提起通姦罪告訴,可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但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即有戲稱此為仙人跳條款,作為向相姦人求償之手段。

 

逞凶鬥狠殺警,如今成階下囚!

     台北地院日前裁定夜店殺警案13名被告交保,由於被害家屬委託檢察官抗告,高院認定,被告有串證逃亡之虞,交保裁定遭撤銷。台北地院17日重新開庭,被告之一的張家瑋因為沒交作文,法官因而裁定收押,曾威豪則加重保釋金至1000萬元。轟動一時的夜店殺警案,台北地院7日裁定,曾威豪、劉芯彤等13名在押被告各以新台幣30萬元到500萬元不等交保,除了不得涉足聲色場所、每週要到法院報到外,還要求限期交出20篇作文,題目包括「什麼叫義氣?」、「做好人很難嗎?」等。

【轉載自網路104117Yahoo奇摩新聞】

法律小常識

    刑事訴訟法為確保刑事案件順利進行以及保全相關證據,設有強制處分規定,即負責追訴犯罪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或羈押經獲准後而發動,前者主要為保存犯罪事實之物證,後者則在避免被告逃亡或串證。又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被告為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及第101條之2規定,其要件可分為羈押原因與必要性,是否具羈押原因列於101條第1項中共有3款事由,簡單來說為被告有無逃亡之虞及是否可能勾串共犯與證人,至於同條項第3款重罪羈押,實務見解已認為不能單獨成為羈押之理由。而具備羈押原因後,必須再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性,也就是涉及比例原則的問題。上開殺警案例,台北地院撤銷羈押准予被告交保,即是認為被告尚具羈押原因,惟已無羈押之必要故准予具保。

 

*作者為群立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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