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立法律事務所 -- 「白紙黑字的效力 - 淺談定型化契約的效力」 - 主講人:許宏仁主任消保官 - 熊尚毅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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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紙黑字的效力 - 淺談定型化契約的效力」 - 主講人:許宏仁主任消保官 - 熊尚毅編輯    首頁 > 群立新知 | JOURNALS > 第11期 | Article 11

 

 群立103年度第四次講座  

 

「白紙黑字的效力-淺談定型化契約的效力」-主講人:許宏仁主任消保官

103年5月17日

*熊尚毅編輯

 

 

 

 

 

  定型化契約之效力與我們的權利息息相關,舉凡旅遊、買賣房屋、買車、美容、網路交易、參觀展覽等,大大小小的事項,業者均訂有定型化契約,所以有關定型化契約的相關內容,我們必須要有一定程度之了解,才能保障權利。本次講座即以此目的出發,特別邀請新北市政府許宏仁主任消保官介紹何謂定型化契約、條款、疑義之解釋、效力、爭議之處理方法,以及主管機關之功能,讓大家對定型化契約有更深入之了解,以及清楚發生爭議時如何保障權益之方法。
  關於定型化契約的效力,權利受影響者大多為消費者,所以許主任消保官先從消費者保護之歷史介紹,從1960年美國之消費者革命、1970年台灣消費者保護、1981年台灣成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及1994年台灣之消費者保護法,讓我們解消費者保護之演進與時代意義。接著許主任消保官開始從消費者保護法之觀點開始介紹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以及消費關係與消費爭議之定義,讓我們能更容易了解定型化契約。所謂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企業經營者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關係、消費爭議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發生之法律關係或爭議。以上之重點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前提,一定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間所發生之消費關係或消費爭議。換言之,若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一方非企業經營者,或交易之目的非單純以消費為目的者,即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舉例而言,計程車司機跟汽車公司購買汽車是為了要經營計程車載客用,若計程車司機與汽車公司就購買汽車之交易發生消費爭議,就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因為計程車司機已非單純之消費者。
  許主任消保官接著介紹何謂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及個別磋商條款。所謂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因為定型化契約是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多半是對企業經營者較為有利,所以企業經營者若要將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納入定型化契約,條款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若明示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方式公告,若未經記載而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藉以保護消費者。許主任消保官強調,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原因為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為企業經營者所事先擬定,若發生疑義,即屬可歸責企業經營者,所以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始為公平。許主任消保官又解釋,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接著解釋,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情形有: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而個別磋商條款之判斷,要視消費者是否有與企業經營者個別討論如何制訂該條款之地位與能力,若有責屬個別磋商條款,反之則否。若定型化契約沒有疑義時應如何解釋?許主任消保官解釋,若定型化契約沒有疑義,即應回歸契約解釋原則,亦即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義。
  許主任消保官接著又說明,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若企業經營者之定型化契約違反公告內容,其契約條款無效。且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關於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許主任消保官說明,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審閱期間。違反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也就是說,若該條款對消費者有利,消費者可以主張有效,若對消費者不利,消費者可以主張無效,以達到保護消費者之目的。且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許主任消保官介紹了幾個行業之審閱期間,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七日:瘦身美容;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成屋、預售屋、預售停車位、海外旅遊學習;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不動產委託銷售、藝文表演票券、殯葬服務;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二日:中古汽車。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消費爭議案件應如何處理,許主任消保官依序介紹了處理的程序。首先是申訴: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申訴無法解決消費爭議,接續之程序為調解:消費者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保調解筆錄縱未送法院核定,而不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仍有一般和解契約之效力。若調解仍無法解決消費爭議,那消費者就必須要以訴訟之方式解決。關於訴訟程序有些特別應注意之地方,許主任消保官也有特別提醒,例如: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聽完許主任消保官精闢之解說,對於定型化契約有了更進一步之了解,且對於消費爭議應之處理程序,也已經清楚明瞭,日後若與企業經營者成立消費關係時,能清楚知道應注意之細節,若發生消費爭議時,也能依據消費爭議應之處理程序主張權利,非常感謝許主任消保官精彩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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