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立法律事務所 -- 防衛成犯罪? - 賴俊佑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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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成犯罪? - 賴俊佑 編輯    首頁 > 群立新知 | JOURNALS > 第12期 | Article 12

 

 法律專欄

防衛成犯罪?-賴俊佑 編輯

 

 

 

 

*賴俊佑

 

  據新聞報載台北市北投區一位何姓屋主,於1025日晚間回家時發現小偷闖入家中,甚至朝他揮拳,海軍陸戰隊退伍的他出手與對方搏鬥,先用柔道制伏再用鎖喉功,歹徒當下昏過去,但沒想到送醫後不治。何姓屋主於同月27日出面表示,不後悔為了保護懷孕的妻子而失手殺人,因為不反抗或打輸的話,很可能會「23命」,其最後遭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檢方則諭令5萬元交保,目前靜待司法審判。對此,死者家屬則表示偷竊固然不對,不過沒必要置竊賊於死地,控訴何姓屋主下手力道太大,竊賊脖子上的勒痕都滲出血水,一定要為其討個公道等語。
  上開社會案例,經媒體民調結果有高達6成以上民眾認為,何姓屋主奮力抵抗小偷以保護家園,應不構成防衛過當;更有電視節目邀請來賓講評,舉出美國某些州只要有人私闖民宅,依當地法律屋主隨時可以開槍防衛,而不成立任何犯罪。針對此社會案例,雖然台灣多數民眾直觀認為,該名竊賊侵入民宅偷取他人財物本即不對,又率先攻擊何姓屋主,其為保護懷孕的妻子,奮力抵抗而制伏歹徒卻觸犯刑責,實有違人民的法律情感。
  然而,筆者身為專業法律人士,故就該事件所呈現之事實,作客觀理性的法律解析,敬供讀者參酌。本件關鍵應在於刑法第23條所規範的正當防衛界限為何,亦即如何判斷對現在不法侵害是否已防衛過當。有關刑法上正當防衛的法律概念,其意涵在於對於不法侵害的不正行為,法律上應該要允許人民有防衛的權利,也就是能以「正」對抗「不正」而不須讓步。一般學理上,探討正當防衛的要件,主要區分為兩個部分,即存在緊急防衛情狀與實行正當防衛行為。前者主要在判定是否存有一個「現在」具違法性的侵害行為;後者則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具必要性及非權利濫用,而防衛過當與否判斷重點即在於此。
  詳言之,被害人為了保護自己或第三人,所採取的防衛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亦即盡量以損害最小的手段,例如有數種防衛可能方式,而各種防衛方式對於侵害排除皆同樣有效時,應盡量選擇造成損害最小的防衛手段以保護他自己或第三人。一般常舉的例子,諸如小偷至果園摘取水果,適為果農巡視時所發現,果農為保護其財產權,憤而將小偷的腿打斷,於此等情狀下果農很可能會被斷定為防衛過當。因為果農應有其他較輕微方式,即能防止拿走小偷摘取水果,如當場嚇阻及驅趕等,而尚非需到打斷其腿的程度。由於防衛過當仍屬構成犯罪,但考量被害人此等激烈行為實屬情有可原,故於罪責上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又於司法實務上,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75號刑事判例提出見解供參,該判例認為對於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是否過當,須就侵害行為之如何實施,防衛之行為是否超越其必要之程度而定,不專以侵害行為之大小及輕重為判斷之標準。易言之,法院應就具體個案判定加害行為究竟如何迫切,防衛行為在客觀方面有無其必要性,且僅能以該方式始足能排除侵害。
  據此,何姓屋主正當防衛致竊賊死亡案例中,判斷是否過當關鍵應在於竊賊攻擊行為的侵害程度,司法機關於偵查或審理時勢必要去釐清當時的具體情境,資以斷定何姓屋主所為防衛是否方能有效排除侵害,至於竊賊侵入住宅偷取何等財物或其價值,應非本案重點。再者,本案何姓屋主因面臨一位陌生人侵入住所且身材高大,經發現後並不知悉該名陌生人僅是為偷取財物之竊賊,卻遭突如其來的攻擊行為,此時何姓屋主乃處於高度緊張與驚恐的情境下,又尚須兼顧身旁懷孕妻子之安危,故基於本能反應只能奮力抵抗與制伏歹徒,實無暇思慮是否選擇侵害最小的手段來防衛。況且,於實務案例上,確有許多原犯罪型態屬單純竊盜,卻因情勢變更而轉為帶有暴力之強盜或準強盜,造成被害人除財產受侵害外,其身體甚至生命亦併同遭受殃及。以上,顯然難以期待何姓屋主對防衛行為不過當有預見可能性,此部分亦應為將來司法機關於論罪用法時須一併慮及,進而做出令人折服及符合民眾法感情的裁判。

 

*作者為群立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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