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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理由要領」-主講人:張貽琮檢察官 *熊尚毅編輯    首頁 > 群立新知 | JOURNALS > 第15期 | Article 15

群立104年度第四次講座

 

張貽琮檢察官課後與學員合影留念

 

「刑事上訴理由要領」-主講人:張貽琮檢察官

104718

*熊尚毅

 

刑事案件於法院判決後若不服該判決,究竟誰才有提起上訴之權利?提起上訴是否有時間之限制?上訴理由應如何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以及第三審法院之程序又有何不同?一般民眾應如何掌握重點,才不會被上訴法院以程序不符駁回上訴,本次講座即以此目的出發,特別邀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張貽琮檢察官蒞臨本所介紹刑事上訴理由要領,讓大家對於刑事上訴程序能有更進一步之了解。

張檢察官一開始先對大家介紹何謂上訴制度,所謂上訴是指:「有上訴權人,對於下級法院之未確定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向直接上級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的救濟方法。」,以及上訴之目的:「救濟原判決的違法或不當。」,並從上訴之定義開始介紹整個上訴程序應注意之重點。

刑事上訴必須要先確定誰為上訴權人,也就是說誰有權利對未確定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張檢察官開始講解有權利對未確定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之人有檢察官、自訴人、被告,因為上開之人均為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當事人,所以均有權利對未確定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另外張檢察官接著說明被害人並無上訴權利,僅能請求檢察官上訴,而且檢察官對於被害人請求上訴有權審酌是否拒絕,換言之,對於被害人請求不合理之上訴,檢察官可以拒絕上訴。張檢察官並舉例說明,被害人僅遭被告騎車輕微碰撞造成瘀青,原審法院判決拘役20天,被害人以被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為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而被害人要求賠償之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就此例而言,張檢察官即認為被害人請求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拒絕,因為被害人所受之傷勢與原審判決被告之刑期尚屬相當,且原審於判決對於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部分亦已審酌,故被害人以此為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即應予拒絕。接著張檢察官繼續介紹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為上訴權人,並說明現行實務見解認為應以被告生存為前提,另被告之配偶若為被告上訴後離婚,上訴仍為有效,因為在上訴時之配偶身分確實存在,並不會因為上訴後離婚使上訴無效。最後張檢察官說明有上訴權之人為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關於刑事上訴期間張檢察官繼續講解,刑事上訴期間為10天,比較特別的是在監在押之被告,於收受判決後上訴期間將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轉呈法院,但監所長官卻在收狀後 2個月,才將該上訴狀轉給法院,上訴是否逾期?張檢察官解釋說依目前實務之見解,監所為法院手足之延伸,故上開情形上訴為合法。又被告之上訴期間與檢察官之上訴期間均相同為10天,惟目前實務法院之作法會先將判決寄給被告以及被害人,經過一至二星期再將判決書送給檢察官,如此若被害人向檢察官請求提起上訴時,檢察官始有足夠之時間提起上訴。

張檢察官繼續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即上訴理由。此分為兩個部分,一為上訴應敘述上訴理由;二為上訴理由應具體。前者是上訴時應敘明上訴理由,若未敘明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該上訴會被裁定駁回。若上訴有敘明理由,但是未具體敘明,原審法院不會就上訴理由是否具體為審查,蓋此為二審法院審酌之範圍,若上訴理由不具體,二審法院不會命補提具體理由,而是會直接以理由不具體而駁回上訴。另若上訴已有具體指摘,經調查並無可採,則屬上訴無理由之範疇。張檢察官舉例說明,一、未就判決違法或不當之處具體指摘:「我不懂法律,請法官給我一個機會」、「地方法院法官亂判,但願二審青天大老爺還我公道」、「稱原判決量刑太重,且部分與事實不符」;二、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目的在防止濫行上訴:「我早就沒吸毒了,我有申請傳我鄰居來法院作證,一審法官竟然沒有傳我鄰居,也沒有說為什麼不傳」、「我在一審時,是因為精神狀況不佳才會認罪」、「判決過於太重,懇請鈞長念及上訴人所犯情節輕微,能重新量刑,給予上訴人一個可以早日重返社會照顧幼稚兒的機會,如蒙恩准,實感德澤」清楚說明何謂理由不具體,何謂理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

最後關於上訴第三審之部分,張檢察官說明上訴案件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上訴理由之限制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381條:「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並強調,上訴第三審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涉及專業之法律判斷與論述,縱屬是檢察官提起上訴第三審,亦經常被駁回上訴,更何況是不懂法律之被告,若有第三審上訴之案件,建議委託專業之律師代為辦理。聽完張檢察官精闢之解說,讓大家了解到全部刑事上訴程序之重點,對刑事上訴理由亦有了一定程度之認知,已達到本次講座之目標,非常感謝張檢察官精采之演說。

 

*編輯者為群立法律事務所管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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