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交流
為什麼查我?
──淺談警察臨檢盤查的合法程序
*陳柏愷
在路上遇到警察臨檢怎麼辦?許多民眾的想法是,如果自己沒有做壞事,查一下,不會少一塊肉。但若是遇到警察要求前往警局、離開車輛、或開後行李廂檢查呢?人民可不可以拒絕?依法律規定,只有在「符合特定法律要件」之情況下才可以進行這些要求,但一般民眾往往無從知悉何謂「符合特定法律要件」。如路上人潮來往,僅針對你一個人要求拿出身分證查驗且未說明原因,而你又剛好沒帶身分證,警察可否因此將你帶回警局?抑或開車在路上被攔檢,警察可否叫你下車、打開後行李箱檢查?
■圖為玉井分局臨檢及取締酒駕勤務照片
簡析臨檢盤查程序
一、臨檢盤查的發動要件 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同法)之規定,臨檢盤查時,警察首先必須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所謂「事由」不是隨便說個理由就算,必須符合同法第6條規定的6種事由之一,才能發動臨檢: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所以,警察不能在路上隨機攔下一個人,就說要盤查,必須要表明身分,並且告知人民有符合上述「合理懷疑」、「有事實足認」的情形,才能進行盤查。實務上曾有執勤人員以該地為「公共場所」為由,表示可以進行盤查。然法律規定的是「指定」公共場所,並非只要是公共場所,即足當之;且亦非執勤人員可以「當場指定」,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所謂「指定」,要「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如果是駕駛交通工具的情形,依法也必須「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才能攔停。
二、臨檢盤查的內容 符合表明身分、告知有如上所述之事由後,才可以「開始臨檢盤查」。然而開始盤查之後,是不是如同電視劇、電影中一樣,可以搜身、檢查車輛、帶回警局,樣樣都來?依照法律規定,執勤人員原則上「只能查證身分」,且就算人民沒帶身分證,也可以詢問姓名、身分證字號,除非上述方式都顯然無法查證,或在現場查證有不利受檢人或有妨礙交通、安寧的情況,不然執勤人員不得要求人民至警局進行盤查;查明身分之後,就應該讓人民離開,且從攔停起不得超過3小時。 至於搜身,除非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否則警察也不得檢查人民身體和攜帶之物。攔停交通工具的情況,原則上亦只能查證件,或進行酒測,除非「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時,否則不能強制人民離車、檢查交通工具。
人民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法律上雖然如此規定,然若真的遇到不合理的盤檢時者,該怎麼辦?實務上很常發生的是,警察一來劈頭第一句話就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依法律規定,必須要「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之後」,才能查證人民身分,如未遵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2項規定,人民是可以不同意、直接拒絕盤查的。 如警察不符前述各種要件,堅持要求同行至警局、檢查身體、離開車輛或要求打開後行李箱等,人民除依法可以拒絕、提出異議、要求填寫異議紀錄單並要求交付存證之外,因為這些行為涉及妨害自由或違法搜索,屬於刑法上之犯罪,可直接撥打110報警。此時記得記下執勤人員臂章上的編號,如有必要時,事後方知應向何人追究責任。 另外,實務上警察往往會以「妨礙公務」為由,要求人民必須乖乖配合。然刑法上妨害公務罪,必須要以「強暴脅迫」的手段,也就是說,人民要有施以暴力,才會涉及本罪,如果只是消極不配合,並不會構成妨害公務罪。
結語
雖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制定後,臨檢盤查的正當法律程序已經明文化,然因為在該法於民國92年制訂之,賦予警察臨檢盤查權限的警察勤務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程序要件,臨檢的場所、路段、方式,往往由執勤的警察自行裁量決定,這些實務上的「舊習」,是否已經不復存在?當然,沒有遇到是萬幸,如果遇到了,因為事涉人民受憲法保障最重要的人身自由,法律仍是我們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工具遇到不合理的臨檢盤查,記得請執勤人員提出法律依據,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作者為群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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