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交流
證交法修正──頂新條款
*朱雅琪
立法院於民國104年6月15日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增訂未來上市公司若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得令停止有價證券之買賣,不能在股票市場為交易,此一條款,也被稱之為「頂新條款」。 臺灣素有美食王國的美譽,擁有極豐富的飲食文化,過去三十年來,國人追求飲食,口味越來越精緻化,臺灣的食品工業技術也越來越進步,業者為了讓食物更加色香味俱全,往往添加許多複雜的工業合成物。自民國90年以來,臺灣社會陸續發生多起令人注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諸如重組牛肉、瘦肉精豬肉、三聚氰胺奶粉、塑化劑等,直至102年發生「毒澱粉」事件後,逐漸凸顯出大型食品公司未能對原物料篩檢及產製過程嚴格把關的問題。後大統長基股份有限公司黑心油事件爆發,更是掀起一系列的食用油品風暴,這把食品安全的大火不斷延燒,一直燒到102年11月,頂新集團的黑心油事件,讓民眾的反彈情緒到達最高點。 所謂民以食為天,過去證交法並未將此類食品安全事件納入限制買賣或停牌的條件,金管會雖然要求食品、金融以及化工業實收資本額100億以上的公司應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但苦於證交法並無相關處罰規範,大型企業根本不痛不癢,無法收到實際成效,各種黑心食品仍然繼續在市場上流通,持續被民眾吃下肚,有鑑於此一連串的食品安全風暴,立法院於6月15日三讀修正通過,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56條第5款,將「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列入得停止或限制有價證券買賣的條件。 此一修法是否能有效遏止不肖商人為壓低成本而製造黑心食品,成效仍有待觀察,然而不失為一治標的方法,若未來上市公司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全部或一部買賣,或對券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企業在考量有形成本的同時必然也要將此一無形的違法成本一併計算,思量再三,以期能遏止這股黑心食品的歪風!
*作者為群立法律事務所法務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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