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的教室擠滿了人,都為了來聽事務所舉辦的法律講座,主題是「強制執行解析」,主講人是高雄地方法院美麗的黃思瑜司法事務官,整場講座都以生動的比喻、淺白的用語、時事影片來幫助大家瞭解強制執行程序,也讓我們對強制執行程序更加熟悉,有別於一般法律課程教學從條文著手介紹,黃司事官把強制執行程序切成好幾個小主題,讓完全不熟悉強制執行程序的人都能有所收穫。
討債集團vs強制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是國家機關依據執行名義,利用強制力,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已經確定的債權人債權的程序。民主法治國家並不鼓勵個人私權受到侵害時,採用自力救濟的方法(例如:私下討債),所以對人民的私權保障須有一套制度,可分為確定私權的程序(例如:提起民事訴訟);另一是實現私權的程序,指的就是強制執行。然而社會上常有人於私權受到侵害時,選擇使用自力救濟的方式,甚至有所謂的「討債公司」,專門幫人催討債權,使出的方法五花八門,利用這種催討方式很可能會使自己觸犯刑法且債權也未必能實現,實在是得不償失。
窮光蛋vs債權實現
有時也會發生欠我們錢的對方身無分文,這時我們如何使債權實現,又甚或沒辦法追討回金錢了嗎?其實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就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依強制執行法,施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的情況下,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執行法院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現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另一是向法院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常有債權人明知債務人並無財產,聲請只是為了中斷請求權時效。此一情形,自無再命債權人查報債務人財產之必要,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陳明,逕行發給憑證,但都要注意定期更新債權憑證,避免時效消滅。
拍賣標的物vs有利可圖
講座上,黃司事官也給我們看了一段影片提及有人拍定了法拍屋,向銀行申辦貸款欲購買,卻被銀行以其房屋為凶宅拒絕承貸,導致最後無法購買卻要補足二拍之差價,得不償失,法拍屋雖然低於市價許多,部份民眾、投資客躍躍欲試,但法拍屋程序繁雜,尤其遇到不點交的情形時更是難以處理,因此,在標法拍屋時要適當衡量自身負擔能力與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且須對於法拍程序也要有所了解。
過度查封vs查封界線
當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查封時,債務人當然不能對查封物為移轉或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另外,查封的效力亦及於查封物的天然出產,也排除第三人之佔有。要特別提及的是不能過度查封,若查封物其價格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權人應負擔之費用已足夠,卻又繼續查封的話,將增加增加債務人的痛苦與負擔,為法所不許。
富有人vs管收
黃司事官還提及了一段趣事,某有錢大佬明顯有錢卻不願意履行其義務,最後被送進管收所沒幾天就乖乖地繳錢,對於有錢繳交卻不願意履行義務時,管收這個方法就會使執行所欲達成之目的立即見效,而管收係指拘束債務人或有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職務之人之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言。須具備下列條件,須有管收之事由、須債務人未提供相當之擔保(須視狀況而定)、無禁止管收之原因,例如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的情形,惟仍要衡酌債務人之資力,生活狀況等。
講座2個小時一下就過去了,許多實務上會遇到的問題與執行上的困難,黃司事官都毫不吝嗇地與我們分享,也讓我們更瞭解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作者為群立法律事務所法務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