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立法律事務所 -- 歐盟給漁業黃牌 - 台灣全力拚除名-林天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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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給漁業黃牌 - 台灣全力拚除名-林天賞    首頁 > 群立新知 | JOURNALS > 第20期 | Article 20

 

 

歐盟給漁業黃牌 台灣全力拚除名

*林天賞

  歐盟以市場國立場,依其第1005/2008IUU(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 illegal,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法規檢視,以我國漁業法律架構有缺失、罰則過輕、與不法所得利益不相襯無法嚇阻IUU漁業行為、缺少對遠洋漁業船隊有效管理,於2015101日指認我國為打擊IUU不合作第三國家,發出黃牌警告,給予台灣6個月時間,屆期未改善可能祭出貿易制裁,禁止台灣漁產品輸銷歐盟。

    台灣名列全球前20大漁業國家,係重要公海捕魚國之一,遠洋漁船作業水域遍及三大洋,總作業船數近一千五百餘艘,年平均漁產量約80萬公噸,占我國海洋漁業總產量83%,產值約438億元,又我國為漁業出口大國,遠洋水產品出口值約350億元,占我國海洋漁業水產品總出口值之80%,其中直接輸銷歐盟的產值大概5億多元,總額雖然不大,惟考量漁業貿易制裁效應影響廣泛,除魚貨無法直接間接輸銷歐盟市場外,有些港口國會藉以拒絕被制裁國家的漁業船隊進港補給售魚停泊,或採取不對等的嚴格檢查措施或其他障礙,對我在遙遠三大洋上作業的遠洋漁業船隊相當不利,台灣必須全力以赴,從黃牌名單中除名。

    對於歐盟指認事項,台灣在過去一年來為了強化漁業法令架構及相關管理,已採取了11項行動計畫,可概分為4大類:重建法律架構、改善漁船監管措施、強化漁獲追蹤系統、提昇國際合作,茲摘述如下:

一、     重建法律架構:

1. 公佈漁業三法:新訂“遠洋漁業條例”、修正“漁業法”及“投資經營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05720日公布,將於106120日生效實施。

2. 擬訂16項子法:為了確保有效執行上述三法,依據三法之原則、精神及授權,草擬16項子法,將於近期內陸續發佈並與該三法同步生效實施。

3. 行政院轄下之打擊IUU漁業專案小組已於1051025日審議通過「國家漁業管制及檢查計畫(NPCI)」並立即實施,防止嚇阻消除IUU漁業行為,由農委會漁業署協同相關部會共同落實執行。

二、     改善漁船監管措施:

1. 已在行政院下設立打擊IUU漁業專案小組,整合協調部會間及諮詢審議我國與國際共同打擊IUU之整體策略及重大事項,下設打擊IUU漁業工作小組,辦理相關漁業法規調整及協商部會間執行事項。

2. 行政院已核定強化國際合作打擊IUU漁業之5年計畫,將編列23億元額外預算,包括增加漁業管理人員、觀察員及國內外駐地檢查員,執行MCS相關措施。

3. 遠洋漁船全面裝設E-LOGBOOK,實施卸魚聲明及轉載控制,大幅削減國外停泊補給港口為29個,並自20167月起只能在有檢查及監控機制的港口才可卸魚轉載。

三、     強化漁獲追蹤系統:

1. 預定在2016年底建構完成海洋漁業資料整合系統,整合現有4個主要管理系統,並具交叉比對各階段資料的功能。

2. 改善漁獲證明機制及漁產品追溯系統,不僅提昇漁產品追溯能力,亦同時可強化管控台灣船隊。

3. 已在2015年完成稽核3家主要貿易商及其水產品,第二階段稽核預定在20168月到20195月執行,稽核目標將包括4家在DG SANCO名單的水產品加工廠。

四、     提昇國際合作

1. 加強和改善與其他國家的合作,期共同防止嚇阻消除IUU漁業行為,迄今已與16個國家(美、日、韓、菲、泰)建立雙邊安排或合作共識,後續仍與相關國家接洽中。

2. 確保遵從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之報告和紀錄義務,續就RFMOs通過的管理措施國內法化,加強資料搜集,提昇觀察員涵蓋率等等符合國際間要求。

    201211月迄今,累計已有23個國家曾被歐盟發出黃牌警告,目前已有 11個國家從黃牌或紅牌除名,11個國家(含台灣)仍在黃牌改善觀察中,迄今還有1個國家仍在紅牌制裁中。台灣除了上述提昇漁業管理監控的各種努力外,為展現我船旗國負責任的態度,未來將持續且積極透過港口國、市場國及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的國際合作,共同打擊IUU漁業,維護與永續海洋漁業資源。

 

                                                  *作者為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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