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誰是恐龍法官的殺手?
根據2016年調查,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任與不公正程度,各自飆達84.6%與76.5%[1],司法改革因此為蔡英文總統所非常重視!尤其近年來法院對於性侵、貪污、食安等判決引發很多民眾不滿,甚至走上街頭,以「恐龍」來形容法官判決或量刑的不切實際,不符合社會法感情!司法院2016年10月底上線的「量刑資訊系統」,可針對不能安全駕駛、槍砲、毒品、殺人、幫助詐欺、竊盜和搶奪等犯罪類型[2],讓法官判決時只要按按鍵盤,就可參考先前案例的量刑資訊,作為判決參考。法官可以用現代化、科技化的大數據資料庫(Big data)作基礎,只要KEY入案件事實,透過電腦軟體及大數據,就會自動秀出判刑行情,當然也包括社會的期待,大數據似可消滅恐龍法官的終極武器。
貳、大數據是甚麼?
大數據本質上具有大量性(Volume)、即時性(Velocity )、多樣性(Variety)及不確定性(Veracity )等之4V特色,將對人類文明發生衝擊[3]。所謂大數據(又稱為巨量資料或海量資料)係指以往一般技術所不容易管理,但透過現代的資訊技術及管理方法,已能有效儲存、分析的大量資料。想要作大數據者應先了解,什麼是資料(Data)?如何結合資訊科技、法律科學與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訴訟當事人等的要求、運用大數據建置法律雲放在雲端,再藉由互聯網和物聯網來搜尋法律案件事實之證據調查,藉由人的數據、物的數據及事的數據等[4],可以按照法官或檢察官的意志聚集、組合、分送和串流而達成案例事實的現場重現。
參、大數據的法律應用策略
一、法律大數據資源化:對案發當時的犯罪或事實行為,以電腦科技建立當時的虛擬社會環境下之系爭事實,再尋求大數據的雲端支援,使法律人有更強的決策力、更強的證據調查發現力及更快速的定紛止爭流程優化能力。
二、法律大數據結合法律雲端:雲端計算可以搜尋新案發當時的法律行為及爭議資訊,提供法官瞭解案情事實以適用法律的多種資訊管理方案,以供法官決策選擇參考。建議司法院與大數據公私部門合作建立台灣法律大數據及法律雲平台,發揮它們在國家安全、網絡空間安全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法治功能。
三、大數據將改變法學研究範式:用大數據來協助案件發生時的事實行為重建,以及探求先例判決的這種以資訊科技協助法律適用的方法;對整個社會的法律價值、歷史法律文本系統及法學思想的智慧化系統的理解將會大幅增加很多,即使用大數據協助法學研究將會更能發現法律系統的核心價值。
四、大數據立法未來將規範化:大數據的資料探勘、儲存、清洗、分析發掘、可視化、安全與隱私保護、開放、共享及跨界數據流動等,將是法律大數據研究和立法重點。法律大數據可能會使法律人的思維發生革命性轉變,不再探求難以捉摸的法律因果關系,轉而關注社會進化中人類法律行為的真實事物之複雜系統關係[5]。
五、法律大數據分析師是新型職業:了解大數據處理分析技術,如Hadoop和其生態圈( Eco system)的具有豐富經驗之法律大數據分析人才將是炙手可熱,成為法律研究與應用、法律服務和立法領域的稀有人才,成為新型橫跨法律與資訊科技的一種新型職業。
六、治安應用及隱私權為立法重點:美國聯邦政府假釋委員會的「假釋人員再度犯罪的預測治安系統」,可根據假釋犯的犯罪模式、在監期間表現、過去環境及未來假釋後可能行為,用大數據資料分析囚犯是否能夠假釋的參考資料。但如果由人權及個人資料保護角度,在大數據時代,每個人的生活資料不知不覺被蒐集,隱私權被侵犯等於是一種「數據監控」,應加強個人數據的隱私權保護。
任立中,大數據展略4.0,頁II,前程文化公司,2016年10月。
大數據戰略重點實驗室,塊數據─大數據時代真正到來的標誌,頁3-4,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