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立法律事務所 -- 法律新知「法庭直播」 - 陳俐蓁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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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法庭直播」 - 陳俐蓁 律師    首頁 > 群立新知 | JOURNALS > 第23期 | Article 23

 法庭直播

撰稿人:陳俐蓁 律師

 

  蔡英文總統於2017年招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以公開透明的司法為名,於多次會議中就法庭審理直播之議題作成建議,於第2次會議作成「大法官憲法法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招開言詞辯論庭應予直播」及「事實審可以直播」之決議。於第5次會議作成「司法院、法務部研議於偵查及審判程序終結後,是反開放第三人申請錄影、錄音或卷證及其相關法制」。並於第6次會議對法庭直播範圍提出建議:「司法院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例如:(1)民刑事選舉事件、(2)刑事貪瀆事件、(3)危害公共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在權衡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一年內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及條件」,由上述可知,法庭直播似是勢在必行,然其是否妥適,茲有疑義。

  「法庭直播」對審判公正性的影響及訴訟關係人的權益保障,可能帶來負面的效果,因輿論力量龐大將可能對法官之審判帶來壓力,直播過程對被告、被害人等訴訟關係人將造成不利影響,會從此被貼上標籤;且人民未來對法院程序是否有高參與度亦有疑問,因立法院之國會直播,平常會收看的民眾相當少;又法院程序涉及專業、內容枯燥,則人民是否是為了解法院程序而收看,抑或者是為了滿足窺探欲,使他人隱私受到侵擾;法院程序既然涉及專業,則媒體及社會大眾會不會因為截取部分片段,斷章取義而扭曲原意,使閱聽者認為法官有錯而讓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受到衝擊,以上種種疑問皆為推動法庭直播應全盤考量。

法庭直播雖然立意良善,但無法完全排除動搖審判公正或侵害訴訟關係人權益之可能性,應全面考量利弊得失與價值衡量,才能落實司法改革之目的。

 

 

 

*撰稿人為群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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