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立法律事務所 -- 【法律交流】律師法修正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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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流】律師法修正介紹    首頁 > 群立新知 | JOURNALS > 第24期 | Article 24

律師法修正介紹    *王邵威律師

一、律師法係於民國三十年制定,鑒於律師身為在野法曹,律師法的改革修正乃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環,法務部自民國95年即召開律師法研修會,並召開上百次的研商會議,歷時近14年後,立法院方於108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條文由53條大幅增加至146條,可謂律師法訂立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茲將本次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為徹底杜絕貪污司法官等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之管道,修正發給律師證書之要件;已轉任者,法務部也可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9條)。

(二)為增進律師執業自由及兼顧地方律師公會之永續健全發展,將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律師只可成為一地方律師公會的一般會員,律師如欲在其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以外之區域執業者,需依全國律師聯合會的章程規定申請全國或跨區執業(第11條至第20條)。

(三)建立律師在職進修與專業分科制度提升律師專業能力,以保障委任當事人權益(第22條)。

(四)明定機構律師定義、律師事務所之型態與不同型態事務所對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範圍(第23條、第48條至第50條)。

(五)為達成律師法所賦予律師之使命,明訂律師有參與社會公益服務之義務。(第37條)

(六)為強化律師自治自律之精神,並使全國律師聯合會能有效整合律師界各方意見,凡成為地方律師公會一般會員的律師必定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之個人會員,而各地方律師公會也當然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團體會員(第63條、第64條及67條)

(七)嚴格規範律師懲戒制度以有效淘汰不適任律師;(修正條文第73 條以下)

(八)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讓民眾可上網查詢(修正條文第136條)

二、本次修法後,應能有效落實律師淘汰制度,避免律師界淪為不良司法官的「資源回收桶」、減少青年律師執業障礙、強化律師專業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並且實踐律師公益使命,相信對於完善律師制度及促進我國民主發治發展能有重大助益

*作者為群立法律事務所受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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