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立法律事務所 -- 【法律交流】檢警共用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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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流】檢警共用24小時    首頁 > 群立新知 | JOURNALS > 第24期 | Article 24

檢警共用24小時    *洪永志律師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明定檢警共用24小時之偵查時間。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93-1條規定8款法定障礙事由,而前開法定障礙事由,便成為檢警偵查是否逾越24小時的攻防重點,以下就實務上遇到之案列做分享:

(一)被告遭逮捕,律師到場後承辦員警表明因要整理資料,開始訊問前30分鐘會通知律師,律師可以先回去處理其他事務,待員警通知後再回來陪偵即可,故律師便先行離去。

→實務上法院認為偵查機關等待律師的30分鐘屬於93-1條第5款規定之法定障礙事由,不論等待律師的原因為何。

(二)被告先表明拒絕夜間訊問,於30分鐘後又向承辦員警表示願意同意夜間訊問,承辦員警以被告未主動開口要立即訊問為由,認定被告尚屬於拒絕夜間訊問,拖延至3個半小時後,整理完資料才再訊問被告是否拒絕夜間訊問,被告再次表示同意夜間訊問。

→實務上法院認為屬於93-1條第3款規定之法定障礙事由時間僅剛開始拒絕夜間訊問的30分鐘,其餘皆非屬93-1條第3款規定之法定障礙事由。

(三)警訊後因為已超過凌晨,A地檢署檢察官複訊時間定為隔日上午9:30分,承辦員警告知辯護人本案B地檢署檢察官複訊時間為隔日上午9:30分,隔日承辦員警於上午9:18分再次通知辯護人A地檢署檢察官複訊時間為上午9:30分,導致辯護人遲至10:10才趕至A地檢署。

→實務上法院認為從承辦員警於上午9:18分通知辯護人時至上午10:10辯護人到A地檢署間之52分鐘屬於屬於93-1條第5款規定之法定障礙事由。

(四)檢察官偵訊後,律師申請律見被告,嗣後檢察官爭執該次律見的50分鐘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4條2項規定之法定障礙事由,不應計算入24小時。

→實務上法院認為檢察官偵訊後,律師申請律見被告並未妨礙偵查,故此次律見的50分鐘不應排除於24小時之外。

三、前揭二(一)(三)尚有諸多可爭執之處,惟目前實務運作上,有高分院採此見解,故律師於實務運作上必須更加注意,方能保護被告之程序利益。

*作者為群立法律事務所受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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