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新修正簡介-關於救濟期間部分 *熊尚毅
一、立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總統於民國 109年01月15日公布施行,此次修法目的在於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對於刑事訴訟各階段訴訟關係人之相關權益,均有所保障,貫穿司法警察(官)調查、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判階段,規範保障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告訴人、證人及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等訴訟關係人,使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人權實踐邁入嶄新的里程碑。其中為保障告訴人及被告之救濟權之部分,有延長再議(由7日延長為10日)、上訴(由10日延長為20日)及補提上訴理由書(由10日延長為20日)之期間。(修正條文第256條、第256條之1、第349條、第382條)[1]。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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