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立法律事務所 -- 關於律師閱卷之建議 - 丁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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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閱卷之建議 - 丁玉雯    首頁 > 群立新知 | JOURNALS > 第10期 | Article 10

關於律師閱卷之建議

 

                             *丁玉雯

 

 

    法律訴訟程序因為法院係基於中立裁判者角色,且為了兼顧兩造的攻擊防禦,所以有了閱卷制度,目前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行政訴訟法第96條均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卷,而刑事案件其中「律師」因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另外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本人在辦理訴訟過程,曾經發生與閱卷有關者,就記得部分分享如下:

一、檢方不准對申請交付審判案件閱卷

      根據刑事訴訟法258條之1,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者,可以在接受駁回處分後10天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聲請交付審判,因為在偵查及再議程序宥於偵查不公開,無法了解偵查方向及是否有疏漏或已足以起訴之情,交付審判確實有先閱覽卷證以補充理由之必要,曾經我在期日內先聲請交付審判,並請求理由閱卷後補,再向檢方聲請閱卷,檢方以無前例拒絕,後來經引用法規及向其上級告狀,終獲閱卷。後來又發生,以我方已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檢方以須向院方閱卷為由拒絕,後來又向院方閱卷,院方以那是檢方的事拒絕,一來一往的結果,等實際從檢方閱到卷,院方駁回的裁定也隨之下來!各位看官是否以為那在聲請交付審判前向檢方閱卷室否可行,經實驗結果,檢方以案件尚未繫屬拒絕。綜合我辦理交付審判閱卷的經驗,各股辦理方式不同,案件繫屬前不得向檢方閱,繫屬後也不得向檢方閱,法院認定交付審判閱卷繫屬檢方的事,那麼刑事訴訟法關於交付審判律師可以閱卷的規定,實際操作下來,實在像過五關一樣,需要突破重重關卡!

二、以違反個資法、隱私,限制閱卷

      本人在辦理損害賠償事件,經常遇有對方主張不能工作損害者,那麼針對該對方當事人本來任職的工作為何、勞健保資料為何,即屬重要爭點事項,且對方提出的在職證明往往查證解果與投保及報稅資料不符,然經法院以個資法限制閱卷,後來經法院在法庭上提示內容,要求現場表示意見,本人以為既屬爭點及調查證據事項,且本來這是屬於他造可以提出的範疇,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42條及344條應有提出義務,如果不提出依照民事訴訟法345條法院應認我造對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正,那麼法院在審酌准予我造調查證據時,反而是雙重確認我造主張內容,何樂而不為?且法院調查證據事項既然要提示給兩造,那有何兩造只能看不能閱的道理??提供閱卷既然是法院法定職權,個資法中既有「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免責的規範,何以動不動就用個資法限制當事人閱卷?

      另一件是發生在刑事一審審理程序,檢察官請告訴人提出證明被告收受利息的證據,以證明被告收受過高的利息,告訴人在審理程序當庭提出一本日曆,日曆背後記載告訴人日常作息及金錢支出情形,檢方提出時,要求辯護人不得閱卷,理由是內容有告訴人日常作息資料,我當庭告知檢方提出對被告不利的事證如果是與待證事實有關,起訴時都要併送卷證給法院,法院通通要交給律師閱卷,何來不能閱的道理,且案件哪一事項沒有涉及個資??現在個資法變成司法單位限制閱卷的無限上綱,甚至為了懼怕法庭錄音取得變成將來懲戒司法人員的依據,現在通通以個資法限制調取,試問:如果法律有為了雙方武器平等的閱卷制度,不當限制後,那還有武器平等可言??

三、律師需要親自印卷

       現在各公會都流行由律師或律師派助理到場印卷,根據閱卷規則規定閱卷人可帶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之行為。以台北地院為例,如果卷證多,我們就會帶助理員上去印,而台北有助理員登記證,如果以南部小事務所居多,可能所內只有一名助理,律師還帶助理去閱卷,所就要空轉,無異強人所難!如果所內無聘僱助理員或者到現場才發現卷有點多,那麼就會看到律師排排站,一起在影印卷宗。我不若影印專業,通常我一站到印完要花一個小時以上,這些時間成本費用,好一點可以跟當事人收,但更多的情況,委任後要跟當事人加收閱卷費是有困難度的!高雄的閱卷好很多,雖然地方法院也在今年年初說以後不派人幫律師閱卷,律師自己帶人去閱,還好公會聘僱了2名雇員協助律師閱卷(但卷很多還是要請助理去),其他公會也可以參考,確實是比起旅遊補助,是會員很需要且很實際的服務呢!

        在閱卷規則中提到「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表示律師或閱卷人應該看著助理員印,觀察各地閱卷方式,少有此情,此乃防弊措施,若有防弊方式,倒是可免除律師在場看著助理閱卷的形式規定!

        在高雄地方法院閱卷改成現制前,當時都是由法院派人員替律師閱卷,他們很怕印全卷的案子,我能理解,但在維護當事人利益的立場,法院有的資料,我一項也不想漏掉,更何況有沒有關係要等看了之後才知道,律師不可能在閱卷室耗3-5天的時間只是為了看與案件有沒有關係,有關係才印,某高院曾經因為我印全院,要求我提出說明並不准我印全卷,後來發現我非義辯法扶案件,才准我印,不過後來也發生過我覺得不可思議的事,我印全卷,但卷證資料出奇的少,我覺得不合常理,在看完全卷後,再次聲請閱全卷,發現法院請的幫忙影印人員竟然依自己喜好印卷,三五下就印完一整卷了,內容可想而知!另外還有件發生在99年間,閱卷室因為卷證資料太多,我又印全卷,加上是刑案還有其他辯護人要印卷,遂私下要求要另外加收人工費,當時為了卷能夠順利印完,委曲求全,但當時聯繫的律師都贊成閱完卷後舉發,並告知公會,無奈閱完卷後不久,當時公會以現在法院還願意派人幫我們閱卷,已屬萬幸,如果這件事張揚,那影響的就是法院不再派人幫律師閱卷,對律師執業會生很大的障礙,希望我顧全大局,近日,該案判決,判決內引用資料竟然有部分是我印全卷時沒有的資料,恐是當時枉付人工費?加上地方法院早已不再幫律師印卷,自然無所顧慮,回頭去追原始原因,竟然沒有人願意記得這件事,心中頓時覺得灰心,深覺司法改革是一條孤獨、漫長而艱辛的路。

    說了幾個個人親身閱卷經歷,希望能夠喚起各界對於閱卷制度的關心,雖然我們期待法院是個公正的評判者,但是當我們沒辦法好好的閱卷,沒辦法因此來增加防禦,卷內只有對方對我們不利的事證,你能期待裁判者對你做出有利的判決??希望本文能夠為改革方向奉獻一點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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