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立法律事務所 -- 我的老師--張斌生律師兼談我在大陸仲裁之經驗 - 程高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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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師--張斌生律師兼談我在大陸仲裁之經驗 - 程高雄律師    首頁 > 群立新知 | JOURNALS > 第10期 | Article 10

 

我的老師--張斌生律師兼談我在大陸仲裁之經驗

 

 

     

                  *程高雄律師

 

  張斌生律師在目前兩岸律師年青一輩或許無深刻印象,早期游走兩岸律師交流的先進同道對張斌生律師的評語就是一句""96年中秋前夕,高雄律師公會陳俊卿理事長,邀約台南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信賢及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吳光陸史無前例組織一個多達50多位律師的廈門參訪團,張斌生律師以廈門仲裁委員會主任身分在長升大酒店接待該團,席間高雄公會的女高音許銘春唱鳳飛飛的"掌聲響起",鋼琴伴奏者就是張斌生主任,台灣的同道讚賞張律師之多才多藝且平易近人。

  與張斌生律師相識於民國85年間,當時我擔任高雄律師公會之常務監事,張斌生以中國大陸律師全國聯合會副會長頭銜率領第一個大陸律師訪問團應台北律師公會邀請來台,因為是北進南出,最後一天下午之空檔,台北陳傳岳理事長增加了拜會高雄公會,此一拜訪,改變我的後半輩。高雄律師公會第一次拜訪廈門律師協會的首次座談會就在廈門英合律師事務所舉行,英合律師事務所前身名為廈門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是廈門經濟特區所設立的第一家專業法律服務機構,負責人就是張斌生律師。當時大陸政府定凡引進投資總額2百萬美金以上的項目,都先要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當年廈門經濟特區對外資諸多優惠,外商投資日益增多,可以想像張斌生律師主持的律師事務所當時之業績。所以張斌生當上首屆大陸十佳律師及全國律協副會長,而他的大名不僅在大陸由南至北,甚而台灣。

  中國大陸律師法規定: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因此張斌生即1977年元月律師法生效之日起就離開了律師隊伍,到人民代表大會擔任副主任,但在此他又肩擔起另一項與律師業務有關之仲裁委員會主任之職,2002年大陸允許幾個仲裁委員會任用台籍仲裁員,張斌生主任挑選了我及台北的朱麗容及林辰彥兩位律師先進,擔任台籍仲裁員,他為了表示熱烈歡迎,特別在廈門高崎機場讓我們禮遇公務過關,並舉辦記者招待會最主要向廈門的台商協會推介仲裁業務及我等三位來自台灣的仲裁員,事後廈門委員會秘書長林建文告訴我當時徵求台籍仲裁員時共收到170封的推荐書。只可惜雖然廈門有一個基礎鞏固,仲裁員素質相當整齊的仲裁團隊,但台商運用仲裁管道的機率却不高,也對台籍仲裁員信任度質疑,尤其如果推荐仲裁員必須負擔交通及食宿等費用,但是台灣與廈門之來回距離及時數,比較北京上海更為接近,而台商一般的思維都認為大陸的律師與司法界可以直接掛勾,台籍律師或仲裁員未能打進大陸司法體系建立深厚關係。這12年來據統計下門仲裁委員會台籍仲裁員承辦之仲裁案件只有兩件,都是選定我擔任仲裁員,第一件是台商企業建設公司與廈門大陸籍廣告商之糾紛,但在定期開庭前,兩造就已和解收場。另一件則是位於浙江寧波與上海市的兩家國營企業為了倉儲糾紛在訂立合同時就簽立了仲裁條款並約定如發生履行爭議時協商不成提交廈門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當我被當事人選定為仲裁員,仲裁會即發出函件徵詢是否擔任本案仲裁員的意見,如願意擔任本案仲裁員尚須填具一份聲明書,披露可能引起對獨立性或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事實和情況,由仲裁會轉送雙方當事人,並由當事人根據仲裁規則決定是否聲請迴避,所以程序完成通知開庭庭期,程序亦與台灣民事審理程序大致相同,由於兩造均有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故庭期順暢,爭點事項迅速完成辯論,一次庭期即宣告等候裁決,這是我第一次參與大陸仲裁案件的經緯,至今尚有一個謎團,我與兩造均不相識,而且均非設於廈門的企業為何會選定我擔任此案件仲裁員。

  為了本件仲裁最近頻頻又到廈門,自然會去拜訪張律師,他很高興終於台籍仲裁員能在廈門仲裁正式開啟仲裁的案例,而今他已退休在家擔任孫總(孫子的總管),連最大的嗜好攝影、彈鋼琴都減少了許多,當他尚未退休前,每年春節仲裁會的會務人員固定到張府向他拜年,他也一定擔任伴奏陪伴年青人一起高歌歡唱,很多人稱他老張,我認為不太尊重,改稱他張老,他却說不要把他叫老了,後來我才改稱他張老師。

  我多次聽過他的課,也聽過他與年青律師的座談,他經常勉勵年青律師"三忘"-「守道而忘勢,行義而忘利,修德而忘名」我着實體會張律師以一生的時間踐行着這人生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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