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立法律事務所 -- 從違法監聽看刑事追訴犯罪的界限-主講人:柯耀程教授 - 黃大中編輯
正在加載......
群立法律事務所 回首頁 關於群立 專業團隊 服務項目 群立新知 聯絡我們
群立法律事務所
X
 
會員帳號 :
會員密碼 :
忘記密碼  加入會員
分類清單
 
付款機制
Payment Methods
paypat mastercard visa

從違法監聽看刑事追訴犯罪的界限-主講人:柯耀程教授 - 黃大中編輯    首頁 > 群立新知 | JOURNALS > 第10期 | Article 10

 

 群立103年度第三次講座  

 

從違法監聽看刑事追訴犯罪的界限-主講人:柯耀程教授

 

 

103427                                

*黃大中編輯

 

由於現代通訊技術發達,通訊方式亦呈現多樣化,使得人們因為其便利性,而對現代通訊依賴日深,幾乎到了處處可見,人手一支行動電話狀態。然而,在日常的新聞中,我們也不時可以聽聞偵查機關以監聽之方式,查獲某些犯罪。犯罪得以揭發,固然讓人欣喜。但也不免讓人擔心,自己的生活是否也在不知不覺中,受到國家權力以監聽的的方式侵害著。為此,本所於427日很榮幸的邀請到本所的顧問,國內刑事法學界著名的學者,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研究所柯耀程教授,來為本所之同仁及眾多貴賓,說明探討「從違法監聽看刑事追訴犯罪有沒有界線」此一主題。

 

由柯教授簡潔清晰的解說中,我們可以了解目前通訊監察分為犯罪偵搜及情報偵搜兩種類型。由於情報偵搜的通訊監察所涉及的,乃是與境外敵對勢力有關國家安全問題,故非一般刑事追訴討論的範疇。所以,我們較需要瞭解的,乃是犯罪偵搜的通訊監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就進行犯罪偵搜所從事的監聽行為,設有要件之限制,且其處分需符合正當性基礎之要求。例如,通訊監察之發動,一開始就對所得監察的犯名有所限制,故除另外以列舉之罪名外,原則上需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使得監聽,亦即在刑事訴訟中,需強制辯護,經通常程序,且不得緩刑之案件,始得以監聽做為偵查手段。因此,並非大小案件都可以使用監聽的方式取得證據。再者,其發動需有相當理由可以相信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故不得假借聲請本案通訊監察處分之方式,達到監聽他案之目的。而在程序要件上,通訊監察書之核發,亦需由法院核發,故屬法官保留之事項。此外,其並以其他偵查方法不能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險情形為程序條件,蓋通訊監察對秘密通訊、隱私之侵害甚大,故以最後手段性限制此一強制處分之發動,始使其取得正當性之基礎。

 

至於通訊監察之實際作為,則有實施監聽及調取通聯。其中,較令人關注者,在監聽的實施方面,除了透過電信公司的機房掛線監聽外,亦可能採直接掛線或是利用無線攔截接聽的方式監聽。故實際上,目前生活中各類通訊方式,或是通訊軟體,多有辦法加以監聽。差別僅在於實施通訊監察之難易度而已。然而,監聽雖可以前述各種外部之方式為之,但其執行手對仍有限制,亦即不得直接入侵,而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否則其所取得之具仍屬違法。

 

此外,犯罪偵搜之通訊監察,由於目的在於刑事訴訟中做為證據使用,應注意其執行過程中,是否合於法律之規定。例如,其執行之過程中,每次不得逾三十日,必要時雖得以釋明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否則必須重新聲請。執行監聽期間內,每十五日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並按月為報告。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於監察通訊執行過後,結束時應通知受監察人等等。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通訊監察之執行程序,亦有相當之正當程序規範,凡此於進行刑事訴訟時均應加以注意,如,是否每十五日即有一份報告書,有每三日需取回監錄內容,則必然會有監錄之光碟等,以確認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是否確經合法程序,而得作為刑事追訴之證據。

 

最後,關於違反通訊監察之效力,其違法取證行為所得資料基本上不得作為證據。此除了包括前面所提及的監聽作為有瑕疵之情形外,更重要的在於縱因合法監聽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亦不得作為他案之證據。蓋通訊監察目的雖在針對受監察人進行蒐證,然而,因與受監察人進行通訊之人,難以特定,故不同於一般之強制處分,國家權力對基本權侵害之對象,範圍均可確定。是以,為避免對人民之秘密通訊及隱私權過度侵害,而有限制監聽取得之證據,於本案中使用之必要。

 

講座當日,由於柯教授對通訊監察深入淺出之剖析,兼以對監聽實務知之甚詳,舉例無數,並對來賓之提問,知無不答,故與會者均能對監聽實務及法令之規範,有更進一步之了解,使聽者均能明白在現行法令下,自身之權益應如何維護,收穫頗豐,深表感謝。是日,在賓主盡歡中,結束本月之講座活動。

討論區

地址: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6樓之1 TEL:(+886-7)222-2833(高雄所代表號) FAX:請加LINE:0936-265870 行動:(+886)936-265-870(事務所)
                                                     
e_mail E-MAIL: legaltrust.lawfirm@gmail.com (高雄) Copyright © 2015 群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本所營業時間:周一至周五09:00~17:00 (中午12:30~13:30休息) / 周六、周日 僅接受事先預約

 

backoff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