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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實務」-主講人:左營區公所調解會 楊純菁 秘書    首頁 > 群立新知 | JOURNALS > 第19期 | Article 19

群立105年度第五次講座

 

 

 

■圖為楊純菁秘書課後與學員合影留念

 

 

「調解實務」

 

-主講人:左營區公所調解會 楊純菁秘書

 

 

 105年7月16日

 

*鄭意棋

 

懷著一顆雀躍的心期待已久的調解實務講座,終於要開始了。本次講座的主講人是左營區公所調解會秘書楊純菁女士,她不但學養豐厚且不吝地向大家分享十多年來的調解實務經驗,生動地用個案來講述實際上在調解時所能遇到的各種情形,並且輔以調解條例的條文,逐條逐項教導聽者,在遇到何種情況時必須提出調解申請、提出申請應準備的文件、向何機關申請、以及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後續應處置方式等問題,對於平常鮮少接觸調解的民眾而言可說是相當實用,學習到不少技巧與注意要點。

 

譬如講師提到調解事件有管轄區域的分配,也有不同種類的調解事件類型,有些事件必須強制調解;有些則不然。在聲請調解方面,方式上可以選擇是要採線上作業或書面申請,若係線上申請則刑事案件一律由犯罪行為發生地來決定管轄,而民事案件則是採取原告來迎合被告的「以原就被」原則來決定管轄。聲請調解的時候刑事案件應該經過被害人、民事案件應該經過當事人的同意才能夠為之,若係車禍案件,聲請人須先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申請相對人地址後,再提供予區公所寄送調解的書面資料予對方,確認對方是否同意調解。

 

此外,調解程序原則上不公開,調解委員以及一同列席參加調解的調解人與經辦人都應依法保守秘密,不得對外公開調解之內容。而在調解時,當事人兩造可以各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一同進行調解,避免人多易起衝突的情形發生。在調解的效力上,則是經過法院核定之後,當事人就該事件即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種種程序上的事項雖然看似繁瑣,可是在調解上也是相當重要的,不能夠輕忽,尤其是調解成立與否之效力等等。

 

而在任何人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碰上的交通事故方面,講師提到當發生車禍事故時,只要人有受傷就可以行使權利,向對方提起傷害罪告訴,但是要注意六個月的告訴期間,若是超過告訴期間則不得提起告訴。不過有聲請調解者,如果之後調解不成立,就會視為自聲請調解時提出告訴。講師提醒大家,有一個地方需要特別注意,若聲請調解者與有告訴權者是不同人,則當調解不成立時,會無法視為自聲請調解時提出告訴,所以也要注意告訴權者有沒有記得提出調解,即使對方有先聲請調解,為保障自己權益仍應自行聲請調解,否則到時候告訴期間一旦經過就無法起訴了。

 

透過本場講座講師的介紹,聽眾們可以了解調解的效力並且活用這個制度,如果能夠有效地利用調解,就可以減少濫訴及司法資源的浪費,不失為是個紛爭解決機制的選項之一。

 

 

*作者為群立法律事務所法務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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